○●○●○●○●○●○●○●○●○●○●○●○●○○●○●○●○●○●○●○● The IFCSS Newsletter Vol 5, No. 6 March 1994 ……………………………………………………………………………………………………… IFCSS, 733 15th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5, Tel 202-347-0017, Fax-0018 ****************************************************************************** 学自联通讯 第 五 卷 第 六 期 1994年3月 ****************************************************************************** 目 录 邓后中国的危机与对策 张庆松 ……………………………………………………………2-8 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 (建议性草案以供参考) ……………………………………………9-12 〖三权分立〗 总部工作大事记 …………………………………………………………………………………1 学自联重视对新学生的服务 …………………………………………………………………15 学自联拨发第二季度学生活动经费 …………………………………………………………16 六大在何处召开? …………………………………………………………………19 〖学子生涯〗 关于后到学生保护的进展 …………………………………………………………………13-14 漫谈储蓄与投资 安斌…………………………………………………………………………18 〖四面八方〗 ▲ 中国留美政治学会将召开年会 ……………………………………………………………19 ▲ 中国留美历史学会消息 …………………………………………………………………19 〖信息之窗〗 ▲ 学自联为留学生提供最便宜的长途电话服务 …20 ▲ 学自联医疗保险 …22 ▲ 学自联提供牙科保险服务 …21 ▲ 大使计划 …21 编者的话 ... 19 封面: 国画:秋风起 李可染 ○●○●○●○●○●○●○●○●○●○●○●○●○●○●○●○●○●○●○●○●编者:张庆松 电话:703-243-7864 地址:310 N.Piedmont St. #4, Arlington,VA 22203○●○●○●○●○●○●○●○●○●○○●○●○●○●○●○●○●○●○●○●○ 邓后中国的危机与对策 张庆松 〖内容提要〗:邓后中国的局势扑溯迷离,众说纷芸。而且一种悲观情绪笼罩在许多人的心上。本文分析了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在邓后中国可能发生危机的一些主要因素,并指出思想领域里的纷争将会是邓后中国发展的最主要的困扰。未来的中国必将发生一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大论战,这场论战的结果将决定中国是走向治还是乱,是发展还是停滞甚至倒退。本文并分析了未来影响中国的几种主要的意识形态,并为如何应付这场论战提出了一些策略上的考虑。本文认为对中国未来稳定和发展的最危险的因素是保守派在邓去世后的反攻。对此,我们要吸取1989年的教训。民主势力必须把保守派视为主要敌人,同政府内部的改革派结成同盟军,击退保守思潮,继续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并在政治领域有序渐进地进行改革。 一. 引子:关于邓后中国的讨论 进入1994年,一个无可置疑的现实清楚地摆在了海内外中国人的面前--邓小平这位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已经是风烛残年,来日无多了。在电视上人们看到年近9旬的邓小平面容瘦弱,目光散乱,步履艰难,在子女的搀扶下颟觎而行。这个画面预示者邓小平时代即将结束,后邓时代即将来临。震惊之余,人们自然开始考虑一些紧要而又迫切的问题:邓后中国会是什么样的命运? 我们应该如何应付,如何准备呢? 对邓后中国局势发展的预测现在已经是非常热门的话题。前不久在华府一些人士召开了关于邓后中国的座谈会。在报刊杂志上人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讨论邓后局势的文章。一般而论,关于邓后中国局势分析的讨论目前还处在非常不成熟的阶段。评论者们在对中国短期形势和长期走向的结论是众说纷芸,莫衷一是。乐观者认为中国将会出现“集体领导”局面,政治上会走向开明,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悲观的人士则认为中国会出现天下大乱,军阀混战,百姓涂炭。更有聪明的人不作结论而只把中国未来变化的几种可能性一一摆开(如最坏的可能是军阀割据,国土分裂; 其次是全面倒退,集权统治得以巩固,改革措施被放弃; 或者是形势多变,反复无常,导致经济停滞; 但也可能是权力平稳过渡,经济欣欣向荣的局面)然后总结说这些情况都可能发生,我们只能向最好的方面去期望等等。这些似是而非,互相抵触的观点和推论往往使得读者感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无所适从。 确实,这些观点都有他们的道理,所有这些未来的变化也都有可能发生。要让这些政治评论和预言家们统一思想是不容易的,因为各人所持的观察角度,分析方法,社会经验等等方面的不同会导致结论上的分歧,而且对社会现象的预测本来就是非常困难的。(在科学领域有一门学问叫未来预测学,但科学家们通常都认为社会现象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因数太多,无法预测而且无法控制。) 邓小平以后的中国确实会有危机,会有乱的可能。但是面对危机和乱因,我们一不能惶恐,二不能消极等待或袖手旁观。有句俗话说,有锁就会有钥匙去开它。最积极的方法就是未雨酬缪。我们必须使全体人民认清国家的方向,民族的方向,清楚地认识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挠因素并预先设计应付的方法,这样才能集中力量,引导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进入一个繁荣的世纪。 二. 论“乱”的可能性 许多人都认为邓后的中国可能会乱,对这一点我也不否认。但人人都想知道会是什么样的乱? 乱得多大? 在这个层次上,就见人见智,各执一词了。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把“乱”分成大略三个层次:小乱,中乱,和大乱。小乱的现象包括某些地区的不稳定,某些抗议、罢工事件,某些社团之间的冲突,某些政策的受抵制等等。中乱表现在中央和地方、省市之间、以及社会势力之间的失和或冲突并导致领导集团的分裂,政府机构的瘫痪和社会发展的停滞。大乱则是人们最常谈论并担心的现象,包括军阀割据,国土分裂。 对以上三种情况我们要进行区别对待与分析。我认为小乱不可避免。因任何政策的失误,分配的不均,或一些偶然的突发事件都会造成局部的动荡和不安。但是小乱不可怕。只要政府应对得当,追根溯源,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助人民解决困难,小乱就不会酿成大祸。这就要求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员以实事求是、确实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来管理社会,而不能思想僵化,方法粗糙,神经过敏,一味地使用“专政机器”来压服民众。 至于大乱的可能性我认为非常小。人们常以清朝垮台以后的军阀割据和混战及东欧的四分五裂来比拟邓后的中国。这些比较我认为是不合适的。从整个社会形势和国际形势来看中国不会发生分崩离析、军阀重开战的局面。有人把邓小平同慈禧太后相比,认为邓后中国就象慈禧太后以后的中国一样天下大乱。应该承认邓小平在垂帘听政上同慈禧太后有相似之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现在的中国同晚清时期的中国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样的。本世纪初,中国处在非常艰难的处境。西方国家连年发动侵华战争,中国屡战屡败,割地赔款,以至于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并培植各自的代言人,这是乱因之一。慈禧太后听政下的清政府昏庸腐朽,外无抵御列强之策,内无重振国纲之方。整个国家就象一个断线的风筝不知会摇摇晃晃地飘向何方,这是乱因之二。晚清时期的中国政局除了列强干涉、改革\\革命派同保守派以及皇权派同民权派的对立外,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满、汉矛盾。“驱逐鞑虏”是反清运动中一个鼓动人心的口号。日本能够保留皇室以作为国家一统的象征。而中国的满、汉之争使得清廷的垮台成了皇权的终结,这是乱因之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拒绝实行适应社会潮流的改革,因而杜绝了和平渐进的机会,迫使人民用革命这样一种激烈的形式推翻旧制度。统治中国数百年的庞大王朝一旦覆灭,就形成了一个权力的巨大真空。于是乎,复辟帝制者有之,称皇称帝者有之,占地为王者有之。这是乱因之四。晚清时期的军队将领们的质量是非常差的。他们有的出身于地痞土匪,有的带着满脑子的帝王思想,有的是大字不识的兵油子。他们很少为国家为民族考虑,关心的只是如何扩张他们的势力范围。这是乱因之五。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马列主义的兴起,人民生活的困苦等等。 与晚清相比,现在中国的条件是好得多了。首先没有列强入侵和干涉。其次,现在的中国正处于上升期,而不象清末的中国风雨飘摇,有亡国灭种的危险。再次,现在没有所谓汉人反对满人统治的矛盾。而且现在的中国正在对社会的转型和改革进行主动地探索,和平渐进的道路也正在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赞同。还有,晚清时期的封建军阀在政治思想,文化水平,个人素养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上都是不能同现在的中国军人相提并论的。当代中国军人有着很强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他们会为保卫国家去战斗,但不会为实现哪个人的“雄霸天下”的野心去当炮灰。我认为在邓后的中国,军队不会成为争权夺利、军阀割据的工具,而是一股维持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另外,从国际形势上看,稳定和发展是当代的主题,而分裂和动乱的因素则会被遏制。晚清时期,列强唯恐中国不乱,他们好乱中取利。而现在的世界环境下,各国注意发展经济和贸易,对政治对立和军事冲突的因素则是刻意防范。因此,搞分裂、搞割据的企图不但在中国国内会不得人心,在国际上也会受到孤立。而象东欧一样四分五裂的情况也很难发生,因为东欧国家有着悠久的民族和宗教纠纷,而在中国除了少数几个地区外没有民族、语言、文化、宗教等导致分裂的因素。根据这些分析,我不认为邓后的中国会变成天下大乱的局面。 我认为最值得我们注意而且很有可能发生的是某种程度上的中乱。中乱的导因可能是政策上的重大分歧,政治势力的重组,高层人事的冲突,社会集团的对立,经济政策的失误,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发生等等。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决策机构的瘫痪,指挥机制的失灵,社会秩序的失控,经济发展的停滞,权力的重新分配等等。其时间可能会在一年到几年不等。由于中国面临着社会形态的转型,新旧制度交替时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混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对策应该是对乱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对未来的困难和危机有预测和分析,并预设对策,减小乱的震撼,使未来的发展顺利地进行。 三. 邓后中国的危机因素 有些评论家们对中国局势感到悲观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中国将会遇到的种种困难和危机。从下面所列的一些危机因素来看,人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1. 经济危机 尽管目前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在人们心里隐伏者很大的担忧。财政上的高赤字,发展规模失控,能源、原材料、交通等资源的短缺,地区发展得不平衡,人口的膨胀,庞大的低效益的企业,通货膨胀,政府控制能力的削弱等现象使得人们担心。经济政策的失误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2. 地方主义 近一两年来,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地方与中央的争税争权,中央政府的法令和政策在地方得不到贯彻和执行。地方主义的兴起不但会打破“全国一盘棋”局面,使得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山头主义横行,经济秩序紊乱,而且会造成区域对立,出现所谓的“南北”之争、“东西”之争等。人们担心的是地方主义不仅会破坏经济的协调发展,更会使得国家重新走向分裂。人们常用“合久必分”这句话来暗示邓后中国分裂的危险。 3. 分离运动 一些地区的分离活动必将会使整个中国的局势紧张。最明显的是大陆对台湾政治走向的敏感。如果台湾独立的动作大一些的话,台海两岸的局势必然会紧张。其他地区如西藏和新疆发生大的分离运动的话,对整个中国都会造成冲击。 4. 社会风波 因经济、政治或天灾人祸等其他方面的危机引发社会动荡,如工潮、农民运动、抗议罢工事件以及社会治安的恶化等。如果这些事件是孤立的或小范围的话那还容易应付,但如果规模大,范围广那就预示着问题的严重性,在国家决策上需要重大的调整。 5. 权力斗争 人们最关心,最津津乐道的还是这个题目:中央高层对权力的角逐。 以上一些重要而又现实的危机因素或者单独或者综合地都可能在邓后的中国造成震荡。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因素的存在而悲观。我们不但要认识到这些危机因素的危害性,也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性。它们的存在和影响的发挥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在影响的度和量上也会有区别。另外,这些危机因素并不是没有办法可以加以克服的。矛盾和危机会存在,但也必定会有解决矛盾、化解危机的办法。 历史上因经济危机造成社会动荡、政府垮台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是经济危机是人们造成的,也同样可以因人们的努力而化解。如果政府有能力在政策上和经济发展战略上作适当的调整的话,经济上的各种危机因素是可以控制的。地方主义的兴起不一定会发展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彻底分裂和对抗。地方政府将来肯定会认识到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将依赖于全国市场的发展,全国经济秩序、法规系统的建立和中央政府的全盘规划和调配。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分配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和立法的方法来调整和规划。对分离运动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大环境的治理和改善是缓解分离倾向的最好办法。我们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上。如果我们能争取到一个清廉开明的政府,宽松和谐的社会,繁荣昌盛的经济,那么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必将会大大地提高。社会风波的兴衰也是同社会大环境紧密联系的。风波的发生标示着国家生活的某个方面发生了问题,解决的办法是调查研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消除危机的根源,而不能以僵化的思想和方法,来加深和激化矛盾。在权力斗争这个问题上我们更要谨慎,不能把未来中国政治上的分歧和冲突都简单化地归结于所谓的“争权夺利”。那样不但会使人们的认识发生偏差,而且会加深“政治厌恶症”因而不利于培养和提高人们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责任感。中国事务评论家们所犯的一个错误是他们的分析往往在“权力斗争”这个概念上兜圈子,而忽略了原则和理念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在已不是封建时代。“有枪便是王,谁的兵马多就跟谁打天下”的时代已经过去。以往政治强人们所追逐的君权、皇权已不再存在。政治活动也不再纯粹是“一山不能容二虎,胜者王侯败者寇”那样的你死我活的斗争。现在的政治运作往往是某些势力、某些利益或是某些理念之间的互动和融合。而且政治家们也必须把自己同社会主流和民心联系在一起。因此,邓后中国的政治主旋律将会以和平、理性和协商而不是蛮横和暴力为基调。 总的来说,以上所列举的危机因素会在邓后的中国发挥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影响。它们不是决定邓后中国走向的主线。我认为邓去世后中国会面临的最大的危机,最大的矛盾和最大的挑战将是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和冲突。这是最值得我们注意并加以准备的。与意识形态相比其他因素都是次要因素,它们影响的大小将会取决于意识形态这一主要因素的变化。邓后中国的发展是否顺利,各种危机因素是否可以消除,天下大乱的现象是否可以避免,这些将取决于中国人民能否成功地控制并解决意识形态上的纷争。 四. 从历史看意识形态的重要性 邓后的中国必然会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一场大论战(原因我们在下面会分析到),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始终占者一个重要的地位,也可以说是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一个民族在意识形态领域内是纷争还是统一,这是决定国家是乱还是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且意识形态往往是凝聚社会势力,动员社会力量的一个重要工具。 从近代中国历史上看,意识形态是贯穿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主线。清末的改良派同保守派的争执的焦点是在中国是否应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维持原来的“绝对君主制”这一意识形态的分歧上。改良派的失败为更激进的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孙中山以“民权”思想向满清的封建皇权思想进行了挑战,并终于在1911年结束了清朝数百年的统治。蒋介石继承了中山先生的衣钵,以三民主义思想为号召,领导国民党人成功地北伐,重新一统中国。当时各地有大大小小的军阀、土皇帝,割据一方,拥兵自重,但或迟或早都归在国民党的旗号下,接受国民政府的统治。国民党人的北伐得到了共产党人的协助,但在北伐后因双方的理念不同,终于反目成仇,分道扬镳。以三民主义为旗帜的国民党和以共产主义为号召的共产党是影响清后中国的两大势力。为什么蒋介石在处理各地军阀时驾轻就熟,随心所欲,而在对付共产党人时却一筹莫展,围不住,剿不灭,拖不夸,徒劳无功,看着他们一天天发展壮大,最终输掉了大好河山呢? 这是因为与封建军阀相比,共产党人除了有高超的组织和领导才能外,更重要的是他们有着坚定的信念和能够鼓动人心的共产主义思想的武装。政治思想工作是共军提高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共产党人能够把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并使之成为一支强悍的武装力量的一个主要原因。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分歧仍然是重大政治斗争的诱因。从初期的“三反五反”,到中期的“文化大革命”,到后来的“四·五”运动和民主墙,意识形态一直引导着政治运动。对“文化大革命”的发动,现在最流行的解释是毛泽东的“皇权”思想在作怪。这种解释是不够的。我们不能否认毛泽东和当时主政的刘少奇、邓小平之间在治国理念、国家体制、社会发展道路上有着重大的分歧,最后导致毛泽东用“文化大革命”和群众运动的手段来夺回对国家决策的主导权。可以预见,邓后中国的政治活动仍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意识形态来进行。 与上面所分析的一些危机因素相比,意识形态的论争会有更为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1)对任何一个危机因素的起因和解决方法的研究都将会归结到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争论; (2)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争论将为化解各种危机因素提供出路; (3)意识形态领域的讨论将会决定国家和社会的结构和方向; (4)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将带来社会势力和集团的重新组合,从而打破政治势力的均衡并导致政局的波动; (5)思想的混乱和政局的不稳将会带来消极的连锁效应,引发各种危机并破坏社会的稳定。所以,意识形态领域的论争处理得好,可以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创造新局面,搞的不好也会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麻烦。 更具体地看,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导致关于所有制、分配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意识形态上的论争,而各种危机因素在目前和未来都会存在,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社会转型期也必然发生一些社会风波; 而地方主义的兴起,权力的继承和某些地区的分离倾向都会在邓后中国造成某些冲击。不过只要政府保持控制和调整能力,所有这些因素可能只会产生局部和短期的冲击,而不至于带来巨大的破坏。但是,意识形态上的纷争则有可能造成领导阶层、政府、军队和社会内部和互相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在那种情况下一个小小的火星都会引起燎原大火。 五. 意识形态之争 那么,为什么说邓小平以后的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将会产生重大的分歧和争论呢? 要认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中国的政治现状作一个简要地分析。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都是基于一个共产主义的宏伟蓝图。以这个蓝图为基础,中共建立了政治上以极权专制,经济上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政权。但是在建国二十多年后,中国人民对中共治理国家的能力发生了严重的怀疑,对共产主义的信心也发生了根本性地动摇。在70年代,中国重新对世界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震惊地看到了西方国家的发达和中国的贫穷和落后。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结果却是中国远远地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使得人们终于发现所谓的平等均富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只不过是一个空中楼阁。另外,不断发生的政治运动对社会和生产力的破坏使得许多有识之士开始了对中国政治体制的合理性的怀疑和对新思维的探索。因此,当邓小平掌握了中共的最高领导权之时,中共政权正面临着全民性的信仰危机。作为中共政权基础的共产主义思想意识形态正遇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在经济领域由于社会发展缓慢、生活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对计划经济的不满,在政治领域里则有民主人权新思潮的兴起。 面对这种形势,邓小平采用了进行经济改革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政治上排除异见以求稳定的两手策略。他提出了以经济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口号,提拔了以胡耀邦和赵紫阳为首的改革班子并推动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经济改革。同时为了保证政府维持推行经济改革政策的能力,他压制了政治改革方面的呼求和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争论。邓小平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知道在意识形态领域作争论无益也无功,他希望能用一段时间来进行改革的实践,希望将来能够用事实来说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所以他一方面以稳定为口号,扑灭了“北京之春”和民主墙运动。在当时,中国刚刚经过十年浩劫,百业待兴,人心思定,因此邓小平对民主思潮的压制在当时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很强的反对情绪。在另一方面,邓小平也以“白猫黑猫”的理论克制了保守派发起的“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 邓小平的经济改革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他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抵制却使得经济改革的成功大打折扣。由于邓小平不愿意同保守派彻底决裂,因而使得保守派在政府中维持了相当的势力,能够对改革进行一轮又一轮的干扰和冲击。另一方面改革派对民主思潮的冷淡也使得他们处在了民主派的交叉火力之下。以胡耀邦和赵紫阳为首的改革派的处境是困难的。他们不仅担负着探索并实行经济改革的重任,还常常遇到保守派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围攻和来自民主派的怀疑和讥讽(在笔者的朋友中就有人提出过“改革派比保守派更危险”的观点),还有既得利益干部阶层的反感,和社会上因分配不均产生的怨愤情绪。因此改革派承担了出力却不讨好的角色,并在遇到困难和危机时得不到同盟军。1986年的学运导致了胡耀邦的下台,而胡的下台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明显不满和抗议。只是在经历了“反精神污染”运动和胡去世后人们才表达出对胡的政绩的肯定和怀念。 1989年的学运再度使得改革派处在了保守思想和民主思潮的两面夹攻之下。保守派抓住机会,把一切责任归与改革政策并激烈主张用强硬手段解决学运。赵紫阳为首的改革派力图以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并努力争取学运领导者的共识和协作。赵的广场之行应该是改革派同民主派合作的一个契机,可是广场的学生没有能够抓住机会。最后保守派的阴谋终于得逞,改革派和民主派被一网打尽。中国再度进入了一个以政治迫害、思想清洗、经济停滞为特征的黑暗期。 直到1992年初的邓小平南方之行,中国才又掀起了一股改革开放的旋风。他重新组织了改革的班底,并用稳定团结的口号来压制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争论。这种拖延战略不但暂时保证了改革开放的继续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对改革派有利的。第一,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守派老人们一个个离去,对改革开放的阻力会越来越小。第二,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中的改革派势力也越来越大。第三,在改革未见成效前,在意识形态上发生争论只能是空头理论上的较量,改革派不占上风,而且也会导致思想的混乱。在改革已见相当的成效后,改革派就可以用事实来说话,计划经济的理论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一点在邓小平去世后更为重要。邓小平期望把改革与稳定并存的方针在他去世后继续延续下去。为此,他没有选用保守派或是改革派人士而是江泽民来作未来中国的“核心”。他的用意在于希望圆滑的江能够在邓去世后维持各派的均衡,保持稳定和改革政策的并行,并避免保守和改革派两大势力发生论战和决裂。但是这一安排能否生效还是有很多的疑问。江泽民的业绩和威望恐怕难以伏众望,他的保守倾向大于改革倾向,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大是大非的争论不可能无限期地推迟,而且除了保守派和改革派外还有其他势力将发挥作用。 六. 邓后中国三大势力 邓小平一旦去世,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失去了一个维持均衡的缓冲机制,必然进入面对面交手的时期。邓的去世也将给保守派造成全面反扑的最好的机会。他们必会挑起意识形态的论争,带动保守思潮的复兴,并抓住改革派的某些失误,争取在政府中重新控制主导权。而且改革派要在中国继续并深化改革的话,必然会遇到一个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瓶颈和禁区,因而会不断地同保守的势力发生分歧和冲突。但是邓的去世也将给改革派带来同保守派彻底决裂,清除左的干扰,加快改革步伐,加深改革幅度的机会。 基于这些原因,在邓去世以后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间必然会有一场争斗。保守派会死抱住马、列、毛的教条,对经济改革进行抨击,对各种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风气大加鞑伐。保守派如果得势,中国社会将全面倒退,经济发展将停滞,政治运动和迫害的阴影又会笼罩在中国人民的头上。而改革派将会坚持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发展方向,推动中国经济建立与世界经济更为密切的联系和相容性,在社会政策,文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改革派会倾向于更宽松的局面。在政治改革问题上,改革派会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他们希望政府能够维持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使得各方面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两派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号召力,在政府内部也各有一派势力,因此他们的争执对中国和整个世界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在时间上,邓去世后半年到一年为双方的蕴酿和准备期,在第二、三年可能进入摊牌的时期。其导因可能在于某个重大政策的讨论,某个突发事件,某项政策的失误,权力的分配等,最后导致意识形态的大论战。 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还有着第三支独立的重要势力,那就是民主派。民主派的主张是在经济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领域内的改革从而使得政治体制更为民主化。民主派没有权力,目前受的压制也最多。民主派同保守派是两股难以调和的势力。民主派同改革派之间则既有相同又有区别,他们对经济改革的重要性的认同是一致的,但在政治改革的形式和步骤等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分歧。民主派在政府内部还没有发展出明显的实力。从国内来的信息表明有着改革思想的政府官员对政治民主化还是持着保留谨慎的态度。民主派在海外有较大的影响。邓小平去世后,民主派在国内的活动可能会扩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会增加。从而形成第三种势力。 邓后中国的意识形态将会受这三种势力的支配。他们的力量消长和分化组合将会影响未来中国的进程和走向。 保守派不赞同改革派,也不会接受民主派,但保守派可能会利用改革派和民主派之间的分歧,从中渔利。或者迫使改革派镇压民主派,或者利用民主派活动带来的冲击来打击改革派。对此已有历史教训。在1986年和1989年,保守派利用学生运动所造成的冲击来打击改革派,指责他们忽视政治思想工作,放任资产阶级思想泛滥。最后把胡耀邦和赵紫阳两位改革先锋拉下了马。反过来,保守派又向邓小平打假报告,诬蔑歪曲学生运动,把一个和平理性的有广大人民支持的请愿活动说成是一小撮人操纵的暴动,从而迫使邓采用了戒严和武力解决1989民运的决定。在“六·四”事件后,保守派又利用获得的权力进行了对改革派和民主派的全面清洗和迫害。邓去世以后,保守派还会故技重演。他们会再度挑起姓“社[会主义]”还是姓“资[本主义]”,要“公[有制]”还是要“私[有制]”的争论,并企图全盘否定改革的路线。他们也会挑起“六·四”责任之争,把矛头指向邓小平,从而抽掉改革派的精神支柱,并挑起民主派同改革派之间的矛盾。而在弄垮改革派后,保守派就会把屠刀指向民主派。 改革派会处在最困难的境地。他们很可能会被夹在保守和激进两种势力的中间,左右为难。一方面他们会遇到保守派的全面挑战,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会受到民主派方面要求加快民主进程的压力,更有可能因某个经济政策的失误或天灾人祸的发生,导致人民的怨气,从而失去民意的支持。胡耀邦和赵紫阳在1986和1989年的下台以及戈尔巴乔夫在苏联受到的冷落都是前车之鉴。改革派要想加强自己的地位就必须谋求同民主派沟通,谋求理解并建立共识,从而避免两面作战。 民主派没有实权,往往会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民主派在建立有效的组织,得到群众的理解,策略方法的运用等方面还需要学习和磨炼。群众运动往往会失控或被误导,从而带来消极的后果。因此民主派在未来一定要谋定而后行。要有组织,有纪律,目标明确,策略灵活,并充分利用自己的活动空间,这样才能成为一支积极的有影响的力量。民主派与保守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合作。对保守派的阴谋和企图应该给与揭露和打击。当保守派与改革派发生对立时,必须站在后者的一边。对改革派的经济改革应该给与支持和肯定,在政治改革上应以理性的态度谋求与同改革派的沟通和协商并定出双方能接受的进程和方案。 如果改革派和民主派能够认识到保守派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最主要的障碍,是两派的共同敌人,从而结成一支同盟军并在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沟通和合作的话,中国发生全面倒退的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天下大乱的局面也不会出现,向二十一世纪的稳定过渡就有可能成功。 七. 世纪之交的共识 我们现在应该作些什么准备呢? 人民群众又能在未来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什么作用呢? 在古代,有政治野心的人如陈胜、吴广和黄巢等常用假借天命的方法,把自己奉为“真命天子”来达到收伏人心,扩张势力的目的。他们称的是“天命”,争的是“皇权”。人民大众只能是称民称臣、交税纳粮的角色。在现代社会里,政治家们争的已不再是家天下和绝对的君主权力,他们所代表的往往是某种势力,某种理念,争的是对社会事务和国家方向的发言权和主导权,也就是一个把自己和所代表的民众的理念付诸实行的机会。因此不管什么思潮,什么势力,什么人物,要想取得国家的领导权,他们就必须取得民意的赞同和支持。所以,中国的人民大众在未来国家的事务中并不是无足轻重或无能为力,而是有可能成为国家方向的主导者。 要想主导国家的方向,把国家民族的命运掌握在我们的手里,我们就必须要研究中国的未来,明确大方向,建立共识并规范政治家和政治势力的行为。这样不但可以调动和集中人民的力量,而且可以避免走弯路。 我认为以下的一些共识是非常重要的: 1. 中国跨世纪的目标:我把它归结为三大任务: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开明廉洁的政府和公正严明的司法制度,创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2. 大方向:处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绝不能走回头路。不能再倒退到五、六十年代的那种社会。经济改革不论出现什么危机和困难都不能半途而废。市场经济的路一定要走。对于企图拉倒车的势力必须给以打击。 3. 保守派的危险:我们必须认识到保守势力的危险性。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保守派已经给中国的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阻力和破坏,在今后他们仍会兴风作浪,成为对邓后中国的稳定和发展的最大威胁。因此我们对保守势力必须给予孤立并在必要时给以适当的打击。 4. 改革派应该同民主派接触、协商并谋求共识,特别是在对保守派的斗争中必须步调一致结成同盟军。 5. 89民运必须要平反。而且所有的帐都必须算在保守派的头上。是保守派把民主思想视为洪水猛兽,是保守派发起一波又一波的反资反右反精神污染的运动,是保守派竭力要求用强硬手段对付学运,是保守派策划并推动了1989民运后的大清洗、大迫害。所以保守派必须对天安门事件负责。 6. 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7. 必须坚持和平理性的原则。不把意识形态的争论和势力的发展扩展到军队。军队的调度必须统一。不用武力解决论争。 八. 结论 也许由于经历了太多的政治风波和迫害,当代的中国人习惯于用怀疑、鄙视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政治人物以及他们的活动。人们常常简单地把所有的政治分歧和斗争都归于“争权夺利”,并用“狗咬狗,一身毛”的俗语来表示对整个政治家群体的厌恶。看到领导集团出现争执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这种不分是非,自命清高的政治态度是错误的。如果任其漫延的话,是非就会被混淆,健康的政治力量将不能得到扶持和成长,消极的腐朽的政治势力不能被遏制,人民的政治责任感会消退,民主意识得不到发展,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将会被破坏,到最后吃苦的还是人民大众。 所以我们对中国的未来不应该存有恐惧的心理,也不能持无能为力、听之任之的态度。我们首先要有信心。困难和危机会出现,但是我们也会找到解决困难和化解危机的良方。其次我们要有方向。我们要沿着改革开放的道路走下去并不断深化或调整,对企图干扰、改变或阻碍进程的思潮和势力给以击退。中国社会才能全面地稳定地发展。对未来出现的大是大非的争论我们不能抱漠不关心的态度。邓后的中国,不仅仅是政治家们玩弄权术的舞台,更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后代子孙的福祉息息相关。我们应该负起责任,建立共识,并以强大的民意,积极的参与把我们的命运、中国的命运掌握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里。那么,中华民族的前途就会无限光明。 ■ ○●○●○●○●○●○●○●○●○●○●○●○●○●○●○●○●○●○●○●○ 中 华 联 邦 共 和 国 宪 法 (建议性草案) 〖编者按〗: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型期。经济改革正在进行,政治改革也将势在必行。未来的中国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体制和政府架构呢? 一些有识之士曾提出应该组织人力研究草拟一份未来中国宪法草案,以便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一些热心人士几年来为此事付出了很多心血。在1994年1月加州的一个会议上,他们定下了初稿并正在各方面征求意见。本刊在此全文刊登,只是供广大学生参考评论,并不代表学自联的任何立场。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改变中央集权体制,建立法治,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於全体国民。 第三条 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邦、省、市、区)组成。 第五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各民族有保持与发展其文化、宗教及语言的权利。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有所差别。 第七条 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由司法或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讯问刑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讯问、刑罚得拒绝并依法追究之。 国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於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於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独立公开之审判,并进行辩护的权利。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第八条 国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第九条 国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自治邦与特别区得依据各邦或各区情况,管理本邦或本区之入出境。 第十一条 国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及经营新闻媒体之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条 公民有组织政党,开展政治活动的自由。政党须合法注册。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必须依法呈报。 第十五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条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自由。 第十七条 国民有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及罢工之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国民有依法获取资讯之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请愿、申诉之权利,有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除非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并予以合理之补偿,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财产权之行使应无损於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凡国民之其他权利及自由,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依法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国民可就其所受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包括: 内蒙古自治邦、台湾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宁夏自治邦、广西自治邦;山西自治省、山东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肃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苏自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陕西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贵州自治省、云南自治省、黑龙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广东自治省、辽宁自治省 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 香港特别区、澳门特别区。 第二十九条 凡联邦宪法未规定由联邦行使之权力,保留各邦、省、市、区和全体国民行使。 第三十条 各邦自行制定宪法。各省、市、区自行制定基本法。邦宪法及省、市、区基本法均不得抵触联邦宪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联邦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宣战和媾和;   (二) 国籍;   (三) 国防与军事;   (四) 联邦财政与税赋;   (五) 联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六) 国民院议员选举;   (七) 联邦公务员制度;   (八) 联邦公安警察制度;   (九) 联邦海关与入出境管理;   (十) 航天、航空、海运、跨邦、省、市、区之内河航运、国道、国有铁路之管理;   (十一) 联邦中央银行之设立和全国货币之发行;   (十二) 邮政、电信之管理;   (十三) 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之监管;   (十四) 著作权、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之保护;   (十五) 其他规范邦、省、市、区关系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并执行之:   (一) 法律及司法制度;   (二) 教育制度;   (三) 联邦院议员产生办法;   (四) 农、林、牧、渔业、矿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   (五) 财政与税赋;   (六) 土地制度与自然保育;   (七) 劳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之管理; (八) 医疗卫生、体育、康乐事业之设置和监管; (九)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护; (十) 银行及金融管理;   (十一) 公用事业及合作事业之管理;   (十二) 慈善及公益事业之监管;   (十三) 宗教组织及社会团体之注册和活动;   (十四) 公安警察制度;  (十五) 公务员制度;  (十六) 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十七) 其他不属於本宪法规定由联邦管辖之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邦有权以“中国某自治邦”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自行决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联邦政府可在各邦、省、市、区派驻代表和设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之间不得缔结军事性同盟或协定。 第三十六条 邦、省、市、区之设置须获联邦院四分之三议员同意通过。邦、省、市、区之变更,须获得有关邦、省、市、区之立法机关通过,并获得联邦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批准。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权发行本区货币,签发本区护照、旅行证件及签证,设立终审法庭,管理邮政电信,保护著作权、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并得以中华联邦共和国特别区名义与外国缔结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协定,参加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国际组织,设置驻外经贸办事机关。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财政独立,免徵联邦税。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经联邦国会授权管理民航、海运。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之地位於公元2050年由联邦院依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检讨之。 第三十八条 台湾自治邦有权发行本邦货币,签发本邦护照、旅行证件和签证,设立本邦终审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运、邮政、电信,保护著作权、专利、商标及知识产权。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徵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 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贮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徵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後,由其域内公民以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两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一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於各邦、省、市、区,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一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选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邦、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别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三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於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第二次於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也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宪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二) 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三) 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四) 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五) 决定大赦;  (六) 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别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七) 宪法认可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 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   (二) 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三) 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   (四) 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後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算案提出後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退回国民院复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後,该项预算案即告通过。 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过,好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别指派代表,组两院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之决议须分别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後由总统公布。总统应於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 五十 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总统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於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候选人由联邦院议员五分之一之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票者当选。  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 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二) 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三) 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  (四) 依第五十六条暨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  (五) 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六) 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  (七) 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八) 依总理之请,授予国家荣典;   (九) 依国会之决定,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减刑和复权命令;   (十) 依国会之决定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民院改选後,或国民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则继续投票;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国务会议; 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国会提出议案; 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一) 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询的义务;   (二) 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出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理应提出总辞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   (三) 国民院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不信任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联署,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国民院在通过不信任案後应立即依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选举新总理。原任总理在新总理选出後,应立即提出总辞。若国民院无法在不信任案通过後十日内选出新总理,总统应立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六十条 国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总动员案、局部动员案;   (二)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宣战、媾和、条约案; (三) 决定特赦、减刑、复权;   (四) 决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项;   (五) 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部长提议之事项;   (六) 制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之有关政策;   (七) 审议其他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在联邦国会闭会期间,国家如遇有武装入侵、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须急速处分时,由总理发布紧急命令处置,并在发布命令後一个月内提交国会追认,如遇国会否决,该紧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司法权属於联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区法院。  联邦设置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依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组织司法机关行使本邦、省、市、区之司法权。各邦、省、市、区应互相尊重司法管辖权。 第六十六条 联邦法院为最高审级。 联邦国民在各邦、省、市、区除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均有依法提起诉讼之权利,各邦、省、市、区法院不得对非本邦、省、市、区居民加以歧视。 第六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或依下列适格者之申请,解释联邦宪法、统一解释联邦法律和法令:   (一) 联邦院或国民院四分之一议员联署;  (二) 联邦总理;   (三) 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最高司法机关;   (四) 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条 联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权:   (一) 审判联邦国会选举、总统选举与总理选举之诉讼;   (二) 审判联邦与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三) 审判各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四) 审判涉及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诉讼;   (五) 受理从各邦、省、市、区法院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   (六) 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之案件;   (七) 以联邦为当事人之案件;   (八) 裁定邦、省、市、区之间涉及司法管辖权之争议;   (九) 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辖权之案件。 第六十九条 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邦、省、市、区之司法机关有协助执行之义务。 第七十条 联邦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理提名,经联邦院同意後任命。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职或免职。其退休年龄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条 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行政机关之职务或国会议员;不得从事营利性事业;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七十二条 联邦司法机关之经费,於联邦总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判决必须公告。 第七十四条 国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之权利。民族聚居区的司法文书必须同时使用全国通用和当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宪法于制宪会议批准之日生效。宪法条文之修改须经国民院或联邦院三分之一议员提出,经两院各自四分之三议员同意,过半数邦、省、市、区立法机关通过;涉及自治邦和特别区的宪法特定条文之修改,需经有关自治邦和特别区的立法机关通过。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美国·旧金山 ■ ○●○●○●○●○●○●○●○●○●○●○●○●○●○●○●○●○●○●○●○ (未完待续)